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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卖家或供应商入驻/发布信息

版本日期:2026年6月24日

用户协议隐私协议 免责声明第三方发布协议 供应商入驻/发布信息 网站规则

本文件规定第三方承运方、货主、卖家和服务供应商在平台的准入、核验、发布、经营和退出流程。

平台准入不等于政府许可、资质认证、履约担保或运营方承担供应商义务;运营方仍应依法履行身份核验和风险治理责任。

一、适用对象

1.1 适用于发布货物、车辆、运输、货运代理、仓储、保险、支付或其他相关商品与服务的经营者。

1.2 不同类别可适用补充资质、费用和文件清单。

1.3 依法需要许可的业务,仅可在提交有效许可后,并在许可事项、区域和期限内开展。

二、入驻材料

主体类型 基本资料 视情况补充资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银行和税务信息 许可证、代表授权、行业证书、保险。
个体工商户 登记资料、经营者身份、地址和联系方式 经营许可、运输文件、税务状态。
承运方 登记及联系资料、道路运输业务信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驾驶员、危险货物和保险资料。
货主/委托方 个人身份或企业登记、授权和联系方式 货物权属/来源、许可、海关和专项文件。
其他供应商 登记、服务说明、价格和条件 职业许可、证书、保险或监管批准。

2.1 运营方可要求原件核验、电子验证、视频认证、企业印章、银行账户证明及补充资料。

2.2 如实际履行人、分包商或实际承运人与账号主体不同,供应商应在交易相关时予以披露。

三、核验与更新

3.1 运营方按适用法律和风险水平核验身份、登记和许可信息。

3.2 在入驻、定期复核以及发生变更、到期、投诉或异常时进行核验。

3.3 重要信息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更新;许可证到期后不得继续相关经营。

3.4 运营方依法建立经营者身份档案,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3.5 认证标识仅表示完成特定核验及其日期,不构成保证。

四、信息发布

4.1 应清晰列明主要特征、价格或计价方式、期限、限制、履行主体、许可、付款、取消、退款、责任及投诉方式。

4.2 不得隐藏收费、虚构紧迫性、擅自更换履行人、虚构库存/可用性或制作虚假评价。

4.3 运输信息应包括路线、货物/车型、重量、体积、日期、特殊要求及安全合法运输所需资料。

4.4 涉及生命健康、危险货物、金融服务等高风险类别,应接受加强核验。

五、交易规则

5.1 除界面和另行协议明确采用其他模式外,供应商直接与客户订立合同。

5.2 供应商应出具合同、运输、税务和结算文件,履行承诺并合法处理个人信息。

5.3 不得强迫用户放弃法定权利,不得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也不得排除故意、重大过失或人身损害责任。

5.4 供应商依法对员工、司机、分包商和实际履行人承担责任。

六、消费者与商业客户

6.1 客户属于消费者时,供应商应遵守真实信息、安全、质量、价格、凭证、退款、个人信息及投诉处理要求。

6.2 不得以“企业对企业”名义规避自然人为生活消费实际购买服务时的强制性权利。

6.3 商业客户可协商专业风险分配,但不得排除强制性规定。

七、费用与公平经营

7.1 佣金、订阅、广告、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应事先披露。

7.2 运营方不得违法限制供应商价格、经营区域、使用其他平台或自有渠道。

7.3 排名、广告和付费推广应可区分,并以合理方式说明主要排名因素。

八、投诉、争议与安全

8.1 供应商应保持有效联系方式,并在平台规则和法律规定期限内回应投诉。

8.2 运营方提供投诉机制并可协助协商,但不因协助而成为基础合同一方。

8.3 争议发生时,供应商应保存合同、沟通、运输单证、履约、付款和同意证据。

8.4 存在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风险时,应立即停止危险操作并通知运营方及主管机关。

九、平台监管措施

要求说明和补充文件;

警告并限期整改;

限制类别、区域、发布或联系方式;

临时下架信息及在合法且具备功能时限制结算;

暂停或终止账号;

保全证据、通知受影响用户并依法报告主管机关。

9.1 措施根据严重性、重复性、主观过错、损害和配合程度确定;紧急措施可先行实施。

9.2 供应商可提交证据申诉;申诉不当然中止紧急保护措施。

9.3 运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危险或违法信息而未采取法定措施的,依法承担责任。

十、记录、个人信息与禁止出境

10.1 运营方保存身份、许可、发布、修改、交易和投诉记录不少于法定期限;电子商务相关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较长期限的从其规定。

10.2 供应商仅为交易使用联系方式,不得无依据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向中国大陆境外传输、存储或开放远程访问。

10.3 公开个人联系方式、文件或位置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需要时取得单独同意。

十一、供应商退出

11.1 完成交易、投诉、退款和结算后,可申请退出。

11.2 退出不终止既有合同责任,也不取消法定保存义务。

11.3 运营方删除或归档公开信息,仅保留必要资料。

11.4 严重违法后的再次入驻,可基于合法且适当理由拒绝。

十二、运输业务模式的重要界限

12.1 本文件基于信息撮合平台模式。如运营方开始以自身名义承接运输订单、指定实际承运人、统一计算运价并承担交付义务,应另行评估网络货运经营者等监管身份并取得必要许可;免责条款不能替代许可。

12.2 在完成该评估前,界面、广告、合同和结算不得使用户误认为运营方是合同承运人或对运输作出保证。

法律依据

本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解释和适用。任何条款与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强制性规定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和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包括平台经营者身份核验、信息保存、平台规则、投诉处理和已知违法行为处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危险货物、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及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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